问题:《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第九条提到“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请问这部分内容是否具有约束力?或仅仅是一种建议?
 2024-6-20
答复:您好!该条款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请严格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