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职工因子女重大疾病请休哺乳假,并按规定扣除相应工资后,职工当年是否还能正常享受探亲假?
 2025-8-13
答复: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沪府发[1981]32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81]资创字第92号)的规定,探亲假的享受条件为: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具体执行时,对于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居住相近(如在同一县境内)的,一般应视为“同居一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