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对象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发布时间:2023-12-20

  答: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均可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

  (1)年满60周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祖母、母、妻

  (1)年满50周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职工在1950年4月30日国家颁发婚姻法之前,职工有两个妻子,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一个妻子死亡之后,可以将另一妻子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兄弟、姐妹

  (1)未满16周岁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6周岁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

  (2)职工的子女、弟妹初中毕业后,考入普通中学读书,其家属劳保待遇,可继续享受到高中毕业为止;考入中专、技校读书的,不能再继续享受家属劳保待遇;在职业学校、补习班就读的,其原享受的家属劳保待遇,可以照顾给予继续保留,但保留的时间,以不超过同届高中毕业为限;在家待业的,其原享受的家属劳保待遇,只能享受到16周岁为止。

  年龄已超过16周岁,患有严重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依靠职工供养者。

  4、孙子女

  (1)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2)未满16周岁,其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5、抚养人

  (1)工人职员自幼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性年满60周岁,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者。

  (2)工人职员自幼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者。

  (3)工人职员自幼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女性年满50周岁,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者。

  (4)工人职员自幼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女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者。

  6、继母或养母如自幼由继母或养母抚养长大,现继母或养母生活又依靠职工供养,可将其继母或养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只能限一人享受),但原生父母就不能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7、岳父母或公婆岳父母、公婆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如自幼招赘或自幼抚养长大符合供养条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夫妻双方都系独生子女,一方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死亡,妻方的公婆或夫方的岳父母确系职工供养的。

  8、遗腹子职工因工死亡后的遗腹子。

  9、夫妻共同抚养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分别在两个已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工厂工作,其所共同负担生活的两个子女得分别列为夫妇双方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得偏于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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