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崇明人社撤(2024)字第101号
发布时间:2024-11-22
孟兆宇:

  本局受理上海宣驿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关于陈秀英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由于陈秀英因受伤导致死亡事故在崇明和南通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均申请了工伤认定,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经本局研究决定撤销崇明人社认(2014)字第14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现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崇明人社撤(2024)字第101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撤销决定如下:
 
  撤销崇明人社认(2014)字第14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认定决定生效。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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