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一九九六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7)2号
发布时间:1997-01-07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沪委办发〔1993〕80号文精神,现就一九九六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00元;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480元;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460元;抗战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420元。


    三、资金开支渠道


    此次提高待遇一次发放。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列支;其他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抓紧落实。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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