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试行意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实施职位分类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单位,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才能实施职位分类工作。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
职位设置应以“事”为中心,以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为依据,具体要求为:
(一)确定职位职责
职位设置必须在经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从上到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
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
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本市有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定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
职位名称必须规范、简明,能体现出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
职位说明书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应包括单位名称、内设机构名称、工作特点、所处层次四个要素。例如;市人事局办公室秘书工作职(副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
(二)职位代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表示市、区、县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第二部分表示市、区、具备工作部门的代码;第三部分表示市、区、县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职位代码编制办法另行通知)
(三)工作项目。列出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和权限。
(五)工作标准。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六)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常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能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五、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
(一)各层次非领导职位。
(二)各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到职及其以下职位。
六、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
(一)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
(二)职位说明书一般应在以人事部门为主建立的机构的指导下,先由现职位上任职人员按本职位的职责填写革表,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或新设职位等)也可由各职位的直接领导负责填写草表。
(三)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员审核职位说明书。
(四)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职位说明书,报本单位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本单位领导人员审定后即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职位或改变工作内容,须按上述程序及办法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
(六)职位说明书应一式四份。职位上的公务员、主管领导、本机关人事部门各一份,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一份。各机关应将职位说明书汇编成册。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
(一)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执行,不得突破比例限额,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的设置方案须经市人事局核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应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有特殊需要须使用其他名称,须经市人事局同意并明确写人设置方案。
(三)市级政府机关或其他市级机关原有的副处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区、县政府以下机关或相应单位原有的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比例限额,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八、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一)公务员的级别应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并套改相应的工资标准。
(二)机构改革完成后,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职能和设置的职位,确定每个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照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
九、本试行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职位说明书》填写说明
一、《职位说明书》范例。 职位名称:上海市××局政策法规处行政法规工作职(副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
工作项目:
1.负责参与编制市政府立法计划草案;
2.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市政府立法计划;
3.负责审核修改部分法规和规章送审稿;
4.负责起草法规和规章;
5,负责办理转来的市人大、市政协提案和书面意见;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概述:本职位在处长和副处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1.按照本局的统一布置和处长的安排编制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调查研究,经过可行性分析论证后,起草有关部分的立法计划草案,经综合整理后报处长;
2.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规定的上报时间,及时上报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并对不能按时上报的,查清原因,向上级报告;
3.对于处长交其审核的法规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可行性分析论证、分歧意见协调、审核修改等工作;
4.按照处长的布置起草法规和规章,并进行有关的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可行性分析论证、分歧意见协调等工作;
5.对转来的市人大、市政协提案和书面意见进行研处;
6.认真、及时、积极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工作标准:
1.起草的立法计划草案切实可行,其形成和完成的时间,符合上级要求;
2.对有关部门实施立法计划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了解清楚,督促及时;
3,审核或起草上级的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内容明确,结构严谨,能体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
4.对市人大、市政协的提案和书面意见的答复,内容得当,格式符合要求,办理及时;
5.对领导交办的事项件件有着落。
所需知识和技能: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和立法知识;
2.具有一定的立法工作经历,掌握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政策和法律,熟悉机关工作程序;
3.具有综合分析和协调能力;
4.具有较好的文字综合能力。
二、强调必须拟写的内容。
1.由于不可能事无巨细,把所有的工作内容都罗列到“工作项目”中去,所以在“工作项目”中都应写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在“工作概述”中应明确地表述本职工作所接受的监督指导,如范例的“工作概述”中首先要写上“本职位在处长和副处长的领导下进行工怅’。
3.在撰写“工作概述”、“工作标准”及“所需知识和技能”时,要根据确定职位的层次把握好“度”,如不要用科员的标准去拟写调研员的《职位说明书》(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标准可参照市人事局编写的《上海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规范》)。
三、在拟写《职位说明书》时,要注意“工作项目”、“工作概述”、“工作标准”和“所需知识和技能”四个类目的相关对应。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