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在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建立平时考核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和《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沪人[1995]31号)的要求,本市从1994年起在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了考核制度。由于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视,考核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了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巩固考核工作成果,决定在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建立平时考核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平时考核是指机关行政领导对其直接下级日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和记载,是考核国家公务员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平时考核要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建立平时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体现考核工作的完整性,保证年度考核结果的准确性,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家公务员。
二、本市国家行政机关都要建立与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相适应的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的基本做法:一是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二是考核人查阅被考核人工作记录,检查其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三是考核人对被考核人工作作出阶段性评价。平时考核要坚持准确及时,简便实用的原则。
三、平时考核的内容要在国家公务员所任职位工作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其形式可采取两种:一是每完成一件重要工作考核(记载)一次;二是按固定周期考核(记载)一次。各单位可结合自己情况确定。记载的内容有:每月的出勤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原因等。
四、平时考核的方法分为自我考核和领导考核。自我考核是国家公务员本人按照规定的考核时间和内容,进行工作情况记载;领导考核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自我考核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鉴。
五、各单位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平时考核制度的管理、对实施的情况经常进行检查落实。执行平时考核制度的情况将作为评价一个单位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工作,各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意见,结合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实施。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