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委、办、区、县、局组织(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社会团体机关的职务轮换(轮岗),由各级党委组织(干部)部门负责实施。
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工作制度。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本市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以下简称轮岗),是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其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学历、岗位知识、管理能力等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具有以下特殊情况者,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1、在专业性较强部门任职的;
2、在特殊工作部门任职的;
3、接近退休年龄的。
根据实际需要缩短轮岗年限的,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六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市级机关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区、县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部门内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设工作部门的乡、镇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不同工作部门之间轮岗。
第七条 担任以下特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也要实行轮岗:
1、从事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2、从事项目、经费审批工作;
3、从事执法、监督工作;
4、从事各类牌、照、证书的核发工作。
除上述工作以外,其它热点行业、关键岗位的轮岗范围及轮岗年限,由各部、委、办、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办妥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九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轮岗工作中要贯彻积极、有效、适度的原则,每年度轮岗人员一般掌握在应轮岗人员总数的15%左右。各单位在每年度末,应将本年度轮岗情况及下年度轮岗计划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执行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就地免职。
第十一条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它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