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沪劳资发〔87〕130号
发布时间:1987-10-08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
不少单位反映,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由于不给丧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要求适当解决,为了适当解决职工的这一实际困难,并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执行,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集体企业原来享受丧假待遇的,也可比照办理。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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