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6〕12号
发布时间:2026-07-20

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8月15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1〕26号

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沪劳保关发(2004)4号

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5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在疆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社发(2003)41号

6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沪劳资发(87)13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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