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的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摘录)的通知

沪劳〔80〕生创字第91号
发布时间:1980-04-23

各有关局,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市人事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的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与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有关的几个问题摘录转发给你们,供内部掌握。这些解答意见可适用于实行"大劳保"的工厂企业单位处理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待遇。即解答意见列入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范围的,在实行"大劳保"的工厂企业亦可列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待遇的范围。这些解答意见,工厂企业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的试行办法》

若干问题的解答(摘录)

  一、父母一方于一九七九年十月以前退休,另一方符合享受医疗费补贴条件的,是否可在子女单位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

  答:于一九七九年十月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或于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前在企业单位退休的,凡退休费不超过五十元,另一方符合享受医疗费补贴条件的,可以在子女单位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

  二、年龄已超过十六岁的子女和由职工供养的兄、弟、姐、妹患有严重残疾,劳动部门无法安排就业,是否可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

  答:上述对象确系职工供养者,可以享受。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一方未从事有报酬工作或死亡,其父、母可否在另一方职工单位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

  答:妻方的公婆或夫方的岳父母确系职工供养者,可以享受。

  (注:上述公和岳父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方可列为工厂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四、享受"医疗费补贴"的职工家属,患病"出诊费"是否可报销二分之一?

  答:凡患晚期肿瘤、中风、瘫痪、心肌梗塞和各种严重骨折等,长期卧病不起,必须医生到居处诊治者,可以按出诊费的二分之一报销。

  五、已超过十六岁的应届中学毕业生,是否可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

  答:已毕业的中学生(注:包括参加文化补习期间)不能享受。

  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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