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起暂停征收企业欠薪保障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15号
发布时间:2018-04-2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度起,本市暂停征收企业欠薪保障费。请继续发挥本市欠薪保障金制度的作用,当发生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经营者隐匿等情形,企业无力支付劳动者欠薪时,依照规定做好欠薪垫付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7日
相关稿件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的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摘录)的通知
- 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