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线索反映)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便群众反映拖欠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线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设了“劳动监察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线索反映)”栏目。本栏目仅限于对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反映线索。请在举报反映线索前认真阅读注意事项,以免影响您的本次操作。
 
行政执法依据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注意事项
  1.如您已通过其他渠道维护权益,建议继续按照原程序主张权益,请勿重复反映。
  2.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通过12333咨询服务热线、信函、来访等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反映线索。
  3.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如实填写被举报人的名称、住址和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或线索。如要求告知查处结果的,应一并填写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线索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5.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其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请投诉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至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相关接待窗口进行投诉。(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接待窗口地址可在“便民服务”电子地图栏目下查询或致电12333热线询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及相关内容
  一、行政执法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个人与单位有工资争议的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在上述事项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内容、劳动合同条款含义、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休息休假时间长短确定、合同确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或加班工资支付基数等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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