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注意事项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网上等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举报信箱、接待室、12333电话和网站接受举报。
2、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住址和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或线索。举报人要求告知查处结果的,应当将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其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请投诉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至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窗口进行投诉。(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可在首页电子地图栏目下查询或致电12333询问。)
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个人与单位有工资争议的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但是,在上述举报事项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内容及理解有争议的,或者对劳动合同条款含义及理解有争议的,或者对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休息休假时间长短确定有争议的,或者对合同确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或者加班工资支付基数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三、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住址和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或线索。举报人要求告知查处结果的,应当将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其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请投诉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至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窗口进行投诉。(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可在首页电子地图栏目下查询或致电12333询问。)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和事项
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个人与单位有工资争议的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但是,在上述举报事项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内容及理解有争议的,或者对劳动合同条款含义及理解有争议的,或者对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休息休假时间长短确定有争议的,或者对合同确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或者加班工资支付基数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三、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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