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职工如何享受探亲假?

发布时间:2024-04-12

  答: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个别职工如因探亲旅途往返时间太长,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应给予60天假期。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已婚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居住在同一方向的父母的,一般应该一次给假,假期按规定合并计算。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的每4年内,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于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居住相近(如在同一县境内)的,一般应视为“同居一地”。

  注:1、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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