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分局,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就业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建立和完善就业资金监管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就业资金欺诈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财政性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指用于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和促进就业工作需要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等。
本通知所称就业资金违法行为,是指申请、使用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违规使用、骗取、套取各类就业资金的行为。
二、工作职责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级促进就业相关文件制定和风险评估,是本级就业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对本级业务经办机构审核或发放资金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职责;依法受理涉嫌就业资金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市、区就业促进中心等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履行就业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日常监管、宣传引导职责;负责落实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优化资金风险预防和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案件或线索,经初步核实后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资金使用和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或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侦办职责范围内涉嫌就业资金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做好案件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相关部门;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原因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就业资金监管工作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资金是各项就业政策、服务举措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管好、用好就业资金。落实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形成就业资金监管闭环的重要环节,要切实将国家和本市有关加强就业资金监管的制度性安排落实落地。
(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共同维护资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渠道加大就业资金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营造共同维护就业资金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和查处涉嫌就业资金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要积极探索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就业资金监督。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及时曝光欺诈骗取资金典型案件,依法对违法对象开展信用惩戒,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严防职务犯罪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加大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力度,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就业资金业务经办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形成查办涉嫌违法案件的合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查办协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定期沟通政策及案件情况,研究落实案件移送交接,加强就业资金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和业务培训。要建立就业资金违法犯罪案件管理台账,对案件调查、移送、立案、侦办、结案等执法办案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和归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要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发挥震慑作用,推进建立行政和司法联动打击就业资金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本通知自2021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日。涉及失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查处、移送规定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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