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2024年度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09-3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现就落实2024年度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范围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招用2024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本市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的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补贴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资金渠道
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补助受理审核
(一)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助。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将本地2024年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2022年、202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核验接口”比对,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将名单下发至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确认信息的企业就业登记信息,劳动合同备案信息,失业、工伤、养老保险缴费信息等进行审核并通过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四)劳务派遣单位属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范围,但不适用“免申即享”。符合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向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的情况说明、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使用协商材料等)。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单位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补助资金后15日内将用工单位应享受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无故截滞留资金,并在收到补助资金后60日内向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用工单位补助资金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各经办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信息比对、审核及资金发放相关工作。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开设服务窗口,主要负责政策咨询、政策宣传等服务工作,并通过适当渠道告知相关企业补助审核情况及发放情况。
(三)要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强化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对部端比对下发的身份不实、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一次性扩岗补助,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监督管理,对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以及补助资金拨付用工单位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六、其他
(一)同一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
(二)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吸纳本市高校2024届毕业生、本市高校及本市户籍外省市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以及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就业的,按《关于实施本市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7号)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知的补助对象范围。
(四)本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市2025年度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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