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5〕14号
发布时间:2025-08-08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24号),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成本共担机制,促进女性高质量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2025年1月1日起,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子女,本市用人单位为其落实本市产假及生育假政策,并在产假及生育假期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本市用人单位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三、经办程序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一次申领”方式。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结束后1年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出生医学证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等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本补贴时,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含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都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本补贴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信息、社保缴费信息等进行审核,并确认补贴金额。
  (三)发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生成补贴名单,并将补贴资金核拨至用人单位。
  四、资金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由区级就业补助资金先行列支,市级承担的经费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与各区财政局按实际支付金额和比例据实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尽快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本政策纳入生育支持和减负稳岗政策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共享生育信息;医保部门要共享医保缴费信息。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区要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止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对欺骗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行为严肃查处。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解读。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落实用人单位生育成本共担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区要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补贴政策,熟悉办理程序。
  六、其他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资金分配工作。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涉及其他自有员工部分(含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二)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知的补贴对象范围。
  (三)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已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等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同时享受本补贴。
  (四)鼓励享受本补贴的用人单位为产后返岗女职工设置“生育友好岗”,为其平衡家庭和工作提供便利。
  (五)本通知自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7日止。
 
  附件: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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