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企业采取直接认定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1〕415号
发布时间:2021-11-1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关于对企业职工技能水平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31号)的要求,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畅通各类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现就开展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直接认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接认定试点范围

  (一)评价机构试点范围。经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中,管理制度齐全、社会信誉良好、激励机制完备、经费保障充足的大型企业、龙头企业、市级行业协会可开展直接认定。

  (二)评价对象试点范围。在生产实践中从事技能工作多年、掌握高超技能、工作业绩突出,且达到高级工(三级)及以上水平的一线在岗职工,符合相应评价条件的,可经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直接认定。

  (三)评价项目试点范围。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项目,可纳入直接认定范围。原则上为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等级。

  二、直接认定的内容和方式

  (一)评价条件。评价机构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打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的限制,结合企业岗位要求和职业(工种)特性,设置直接认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二)评价内容。评价机构可参照相应的评价依据,结合职工职业道德、日常工作表现、一线岗位工作业绩等开展直接认定。

  (三)评价方式。评价机构可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情况,综合运用职业道德评价、工作业绩评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直接认定为高级工(三级)或以上等级。

  三、直接认定方案备案

  直接认定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一种特殊方式。认定实施前,评价机构须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提交开展直接认定的工作方案,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受理备案申请、组织技术评估。经评估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评价机构根据经备案通过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直接认定。认定结果须对外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机构向认定合格人员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政策支持

  对经直接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全市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可按本市相关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表彰、人才引进落户、职业发展贯通等政策,但不享受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岗位薪酬职级体系,对获证人员落实相关政策,提升其待遇水平和职级等级。

  五、工作要求

  开展直接认定是大力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重要内容。各有关评价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落实,积极创造条件为各类一线技能人才提供评价服务。要严格落实各项内部监督措施,自觉接受人社部门、企业职工、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认定过程要科学、客观、公正,认定结果要为企业职工、社会广泛认可。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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