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3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培育新动能和壮大发展新赛道,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本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在上海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的战略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努力建成全国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技能人才高地。
(二)目标任务。“十四五”时期,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100家,选树高技能领军人才1000名,新增高技能人才20万名。到2025年,本市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超过30%,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超过35%,力争到2035年,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基本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三)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服务的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围绕本市“3+6”产业发展及时发布新技能、新赛道岗位需求及重点支持培训项目清单,对清单内项目加大培训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按规定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发挥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主体作用。落实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具备培训能力的大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鼓励优质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集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开展市属国有企业技能提升行动,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引领作用。优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费补贴政策,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连锁企业依托独立设置并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中小微企业与各类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鼓励各区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开展“揭榜挂帅”项目制培训,支持行业企业通过定向培训、岗位练兵、名师带徒、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形式,对不同职业高技能人才实施针对性、个性化培养。
(五)鼓励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职业学校技能人才培养强基计划,优化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支持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加大职业学校育训结合激励力度,优化与其承担培训评价任务相挂钩的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机制;大力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落实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区按照毕业学年学生获得技能评价证书数量给予学校补贴扶持,发挥其培养青年高技能人才的主力军作用。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六)推动产教融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探索构建政行企校多方协同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持续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计划,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范围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兴办职业教育投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研究产教融合型企业综合性支持政策。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新型技师学院、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创新公共实训基地实训项目合作共建模式,开展区域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共建共享试点,构建覆盖全市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共建共享体系。建立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推广求学圆梦行动,定期组织开展研修交流活动。
(七)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加大力度培育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实施乡村振兴工匠培育计划,持续激发乡村技能人才队伍活力。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推进建设一批制造业技能根基培训基地,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转型升级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加强“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培养。聚焦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行业,实施服务业技能提升行动,助力构筑新时期“上海服务”品牌战略发展新优势。把握全球数字化发展新机遇,加大数字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三、完善技能导向的使用制度
(八)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引导企业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支持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技术创新计划,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制度。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注重青年、女性高技能人才选用。支持在沪央企、市属国企等大型企业按规定评聘特级技师、设立首席技师。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它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
(九)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定期发布本市技能人才市场工资价位,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分配要向技能人才集中的子企业倾斜,工资总额增量优先用于技能人才激励,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单位管理人员,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创新薪酬分配激励政策的高技能人才,有关工资总额可按规定予以特殊支持。鼓励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建立企业年金和中长期激励机制,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
(十)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使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能人才配置效率。鼓励各行业和重点区域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对高技能人才制定激励保障政策。以岗位需求为导向,发挥好居住证和户籍政策的导向作用,扩大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目录覆盖范围,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双向使用流动机制。
四、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
(十一)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机制。加快推行新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根据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以及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结合岗位从业人员技能提升需求,或世界技能大赛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传承等需要,在现有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认定未覆盖的领域,鼓励用人单位评价机构自主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规范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评价质量监督体系,保障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十二)推进多元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实施技能等级认定提质扩面行动,加大对评价机构开发评价规范和题库教材的资助力度。优化完善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方式,鼓励各区制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扶持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鼓励具备条件经备案的用人单位评价机构为行业企业提供评价服务。企业可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直接认定相应技能等级;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破格晋升技能等级。推行社会化技能等级认定,有序增加社会化评价项目数量。推进本市院校参与技能人才评价;支持具备条件的院校备案成为技能评价机构,面向毕业学年学生开展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面向社会提供技能评价服务。
(十三)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用人单位将技能人才评价与使用、激励相结合,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从事技能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技能评价,支持在企业生产一线从事专技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鼓励各类企业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参加事业单位招聘,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
(十四)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拔技能人才。完善职业技能竞赛政策体系,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定期举办全市职业技能大赛,推动各区开展综合性竞赛,鼓励行业开展特色竞赛。健全完善竞赛管理制度,推行“赛展演会”相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加强竞赛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健全竞赛保障激励机制,加强竞赛训练基地、选手梯队和专家教练团队建设。鼓励企业建立竞赛获奖选手岗位使用和薪酬待遇保障的激励机制。
五、健全高技能人才表彰选树激励机制
(十五)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建立以政府表彰为引领、行业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充分发挥上海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等表彰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褒奖一批技能高超、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加大高技能人才在市级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在政府质量奖等评选表彰中提高一线技能型员工或技能成果比例,实施上海工匠选树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
(十六)加强高技能人才政治引领。加强对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做好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市、区人才分类目录。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六、加强技能人才服务交流
(十七)优化技能人才服务举措。加强市、区两级技能人才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各区技能人才评价服务管理职能,设立服务窗口,制定发布职业技能培训指南和全市培训评价地图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管理能级。鼓励支持各行业、各区加大高技能人才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人才安居等保障服务力度,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优质企业,为技能人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休假疗养、研修交流等“一站式”人才综合服务。
(十八)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本市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能力建设,实施职业技能标准化工程,推进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强精品课程、教材题库开发和师资队伍建设。对标国家要求,以结果为导向,优化完善支持政策,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高技能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加强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档案,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数据库。
(十九)推动实施技能领域交流合作。以世界技能大赛筹办和参赛为契机,做好世界技能博物馆、世界技能大赛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营工作,推动世界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加强国际技能人才培养交流合作,探索建立海外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技能人才参与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赴国(境)外进修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根据本市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支持行业企业探索建立境外技能证书认可机制。推进长三角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协同发展,加大技能人才培养东西部协作和对口帮扶力度。
七、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进一步健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各区要切实承担属地化责任,加强区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加强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会等部门应制定完善政策,对技能人才培训评价、技能竞赛、基础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贴扶持。财政部门要统筹利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加大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各区要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增强技能人才队伍荣誉感。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
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总工会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上海市工商联
2023年10月12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