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3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2023〕345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技能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政策支持。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负责全市技能评价工作的备案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督导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需求,负责所辖领域技能评价工作的组织推动、行业指导,配合各级人社部门等开展质量督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技能评价工作的备案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督导等。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负责在国家公布的可备案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组织开展技能评价,并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自主开展技能评价。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面向本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下同)进行自主评价,也可按规定对建立校企合作协议的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或根据不具备自主评价条件企业的委托提供评价服务;大力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
(二)加快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技术变革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加强统筹布局,优化遴选条件,完善备案方式,分批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如企业、社团、院校、民非等)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探索建立示范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发挥优质评价机构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系统推进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充分发挥院校在青年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力军作用,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中高职学校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对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面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积极引导学生掌握多门技能,拓宽就业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试点探索开展“课证融通”技能评价,将职业标准和要求融入教育课程体系,实现课程教学与技能培训相互衔接、学历证书考试与技能证书考核有机融合。
三、具体措施
(一)健全评价机构备案体系
1.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请单位为在沪央企、市属国企的,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考核点所在区人社部门同意后,向市职鉴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申请单位为区属企业的,经报注册地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同意后,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由各区组织技术评估、完成备案后将结果报送市职鉴中心。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经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遴选确定社会化评价项目的基础上,面向全市公开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单位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考核点所在区人社部门同意后,向市职鉴中心提出申请。市级行业协会开展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项目符合社会需求量大、社会通用性强等条件的,其评价机构、评价项目应逐步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登记的院校申请面向本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学校总部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组织技术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职鉴中心组织专家复核。评价机构类型参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二)完善指导服务体系
1.加强评价标准建设。各类企业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以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为依据。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暂不纳入评价项目范围。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不一致的,以《规程》为准。
2.加强专家队伍建设。评价机构要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培训培养、资格认定、派遣管理、工作考核等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市职鉴中心具体负责专家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组建市级外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各区人社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专家队伍建设的日常管理,组建区级外部质量督导员队伍。
3.加强题库资源建设。评价机构要严格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发题库并及时更新完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评价题库资源建设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支持。市职鉴中心具体负责题库资源开发、使用、管理等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探索建设全市题库资源系统,分步实现集中管理、共建共享。各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评价机构题库资源建设进行指导协调。
4.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评价机构要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规范使用,将机构备案、评价报名、资格审核、过程监管等全程记录纳入信息化平台。市职鉴中心负责搭建全市一体化工作平台,采用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动态化比对、实时性监控、智能化预警,不断提升数字化监管效能。探索开展获证数据分析,研判技能人才现状及发展趋势。
5.加强评价制度建设。评价机构要制定规范可行的管理制度,按规定落实机构设置、场地配套、人员安排、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等)等保障措施。支持各类企业加强制度创新,鼓励大型企业面向市域外下属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有条件企业探索开展“一考双证”,推动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互融互通。鼓励新型技师学院先行先试,形成经验复制推广。
6.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市、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推动评价结果与使用、晋升、待遇挂钩。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优评奖、工资福利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构建质量监管体系
1.理顺部门职能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评价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市职鉴中心负责技能评价质量监管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各区人社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技能评价的督导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区级备案管理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注册在本辖区的院校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以及设立在本辖区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考核点、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考核点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所辖行业技能评价的督导检查。评价机构要建立并落实内部质量督导机制以及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明确质量监管范围。质量督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2)评价活动真实性、备案内容执行一致性、评价组织实施公平公正性、评价机构服务质量等情况;(3)对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涉嫌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4)未经备案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含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评价活动。
3.完善质量监管方式。市、区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数据比对、远程监控、调取资料等方式,对技能评价活动开展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定期开展评价机构年度考核和备案期满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探索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规范违纪违规认定处理
1.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评价机构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评价机构要对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并配合做好问题核查和处理。市、区人社部门和评价机构应分别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处理过程、处理决定、佐证材料等。
2.分类实施评价机构认定处理。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存在违反管理规定但尚未构成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求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存在一般违纪违规情形的,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改正。存在严重违纪违规情形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评价。存在特别严重违纪违规情形的,予以终止备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评价机构超范围上传证书数据、上传证书数据有错误的,撤销其上传的违规证书数据,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对存在违纪违规情形的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参评人员等,按规定对其开展(参加)技能评价或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予以限制。
3.加强评价机构终止备案管理。评价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主动提出不再开展认定的,对其作出自愿终止备案处理。存在备案期满前三个月内未书面提出续期备案申请、因国家职业分类调整等原因导致原备案职业(工种)不可开展评价且未申请调整备案职业(工种)、或出现破产、关闭、注销等主体灭失情形但未主动提出终止备案等情形之一的,对其作出自动终止备案处理。存在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对其作出责令终止备案处理。评价机构终止备案的,要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承担已评价发证产生的责任以及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其他方面
(一)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能人才评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和本市出台新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等,另行制定印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