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人员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和公共就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就〔2023〕409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人员在本市的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和公共就业服务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人员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相关规定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1号)执行。
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人员,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要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具体可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1号)做好相关公共就业服务。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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