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5〕120号
发布时间:2025-04-2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精神,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4〕120号)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做好本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经本市各级人社部门备案后运作期满3年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纳入备案期满评估范围(包括在沪央企、市属国企、区属企业以及市级行业协会等)。
二、评估内容
备案期满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评价机构。包括评价机构的主体资质和备案情况、场地和设施设备、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评价相关制度建设、评价业务服务等。
(二)评价项目。包括评价项目的具体考核方案、题库建设、专家队伍建设、考核点建设及考评人员队伍建设等。
(三)评价实施。包括评价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评价的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条件审核、考务安排、试卷管理、现场管理、成绩管理、证书管理、档案管理等过程管理情况等。
(四)质量控制。包括评价机构内部质量督导体系建设、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质量督导反馈情况的记录和处理等。
具体评估标准,届时将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另行研究制定。
三、职责分工
评价机构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其中,评价机构为在沪央企、市属国企、市级行业协会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评价机构为区属企业的,由属地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四、评估流程
(一)自查阶段。纳入评估对象范围的评价机构根据评估工作要求,对照评估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评,于备案期满前的3个月内提交备案评估申请。其中,在沪央企、市属国企、市级行业协会直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评估申请;区属企业向属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届时另行通知。
(二)评估阶段。市、区人社部门在评价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照评估标准,结合日常评价运作情况,视情采取现场评估、材料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专家意见。
(三)结果公布阶段。市、区人社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评价机构。对评估通过的评价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同意续期推荐函。逾期视作不推荐。评估结束后,有关评估结果将通过人社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评估结果
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申请的评价机构,按照相应评估标准,分别认定为评估通过、限期整改、评估不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对评估通过且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延长备案有效期3年;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推荐的,视为放弃续期,予以终止备案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对限期整改的,有效期届满后暂停运作,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满经再次评估通过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延长备案有效期3年;不通过的或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推荐的,终止备案资质。
对评估不通过的,终止备案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对逾期未提出评估申请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放弃续期,予以终止备案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评价机构备案期满评估是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监管,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评估,确保取得成效。在评估中发现评价机构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将按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二)根据人社部及本市相关文件要求,对评估通过的市级行业协会,在评估结束后不予续期,其评价项目将逐步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原由市级人社部门备案且评估通过的区属企业,由所在区人社部门在评估结束后做好属地备案的接续工作。各区开展评估情况要及时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3〕2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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