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课证融通”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6〕66号
发布时间:2026-03-31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院校技能评价制度,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动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2〕102号),结合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职业技能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决定在本市院校范围内开展课程教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的“课证融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支持以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普通本科学校、职业院校,通过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进行改革重组,将专业教学要求与职业技能标准有机融合,确定3至4门“课证融通”课程为专业教学和职业培训的共同课程。在校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通过全部课程学习和考核且在毕业学年通过综合评审的,可获得由所在院校核发的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课证融通”试点工作坚持分步实施、逐步推广的方式,先在部分办学质量好的院校以及技能特性强、技术含量高的职业和专业中进行改革试点,通过备案成为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院校评价机构”),探索开展中职学历与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工/四级、高职及以上学历与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工/三级相对应的“课证融通”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单位
本市具有全日制招生资格的普通本科学校、职业院校等,同时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报备案成为院校评价机构开展试点:
1.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且学校生源稳定。
2.具有相关培训评价经验,每年有一定规模的高技能人才评价需求。
3.配备规模合理、满足需要的管理团队和师资队伍,设置相对独立的培训实施部门、评价考核部门等管理组织架构。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4.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
5.遵守国家及本市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要求,并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试点项目
试点单位申报的试点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1.评价项目范围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收录在第三、四、五、六大类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除外),且应具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评价规范。
2.评价项目应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技能特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试点单位应设有与评价项目相对应的专业,且专业教学要求与职业技能标准能够有机融合。院校优势、骨干、重点专业予以优先考虑。
3.评价项目等级分两个层次,其中,中职学校试点项目等级为中级工/四级,高职院校、普通本科学校为高级工/三级。
(三)试点对象
试点单位开展“课证融通”的对象为本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不含培训学员、成人学历教育、成人非学历教育等)。在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期间实施“课证融通”课程学习考核,在毕业学年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中职培养层次的学生可获得中级工/四级等级职业技能证书,高职及以上培养层次的学生可获得高级工/三级等级职业技能证书。
对贯通招生培养专业的院校学籍学生,在完成相应学制阶段的“课证融通”课程学习和考核后,可分别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试点任务
(一)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开发融通课程
试点单位根据专业教学要求、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和行业企业岗位要求,将职业教育中包含的知识、能力和素质,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涵盖的理论知识、技能要求、职业素养有机融合,制定“课证融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证融通”课程,包括课程标准、考核方案及试题等。
(二)开展融通课程教育教学
试点单位按照经备案通过的培养方案和“课证融通”课程标准,面向本校相关专业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按规定接受有关教育部门指导。
(三)优化融通课程考核方式
“课证融通”课程以课程为单位实施考核。每门融通课程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素养评价等部分,由试点单位组织实施。
其中,理论知识考试是考察学生对基本概念、原理等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主要采用笔试或机考方式考核。操作技能考核是对学生掌握相关技术技能的情况进行评价,主要采用现场实操方式进行考核。综合素养评价是对学生在完成课程学习过程中所体现的职业基本素质评价,主要采取教师评价、学生互评、合作企业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
(
四)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课证融通”课程考核全部完成后,对融通课程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学生,由试点单位按规定核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申报备案流程及要求
(一)备案流程
1.材料提交。符合条件的院校先经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推荐,经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同意,报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市教师教育学院”)初审后,由市教师教育学院统一归口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其中,部属院校可经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或考核点所在区人社部门等推荐后,向市职鉴中心提出申请。
2.机构评估。市职鉴中心会同市教师教育学院,采取专家论证、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试点单位进行机构评估。
3.项目评估。试点单位在通过机构评估后的3个月内,完成制定评价项目实施方案(含课证融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考核方案及试题等),提交市职鉴中心,由市职鉴中心组织项目评估。逾期未完成的,视作放弃申报。原则上,每家试点单位先期可开展的评价项目不超过3个。
4.公示备案。通过机构评估和项目评估的申报试点单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市职鉴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职鉴中心向申报单位出具备案回执,备案有效期为3年。院校评价机构参照用人单位相关要求,机构备案号以Y开头。
5.信息公布。经备案的院校评价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具体信息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s://rsj.sh.gov.cn)中“便民服务-常用服务查询”相关栏目,以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相关栏目查询。经备案的院校评价机构在有效期内,可根据需求按规定申请新增评价项目。
(二)申报要求
1.材料清单
申报试点单位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院校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方案;
(3)课证融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考核方案、试题等;
(4)申报院校主体资质的信用佐证(如信用报告等);
(5)申报院校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推荐表(详见附件)。
2.受理时间
原则上,每学年6月和12月集中办理两次,每学期各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具体材料填报要求、受理方式及要求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负责对“课证融通”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统筹、政策制定。市职鉴中心会同市教师教育学院做好对试点单位的备案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区级人社部门、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等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部署和政策宣传,做好对试点单位的指导服务。各试点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参与“课证融通”试点。
(二)加强课程和考核方案开发实施
试点单位要成立“课证融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本校试点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经费保障等工作。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专家、职业教育专家、职业培训评价专家的作用,加强融通课程开发实施,完善实训考核条件,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确保“课证融通”试点质效。
(三)加强质量监管和指导服务
有关院校评价机构应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考核管理,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督导和社会监督。教学过程资料、课程评价材料、试卷等留存备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过程监管,注重总结试点工作模式和经验成果,成熟后适时全面推广。
六、其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推荐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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