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规〔2017〕29号
发布时间:2017-08-01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薪保障费。

  二、欠薪保障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征收。

  市社保中心每年10月份向各缴费企业发出缴纳欠薪保障费通知书,缴费企业应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缴费通知规定的日期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监察。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欠薪垫付申请。对一次性垫付数额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垫付事项,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决定并负责垫付。对一次性垫付数额超过300万元的垫付事项,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垫付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拨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垫付。

  欠薪垫付款项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支付到申请人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

  四、各区实行欠薪保障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各区根据欠薪保障金垫付实际情况,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提高备用金额度的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予以提高备用金额度,同时相应提高其审核决定数额。

  各区垫付欠薪后,应于每月5日前按已垫付数额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足备用金额度(附件1),补足资金于次月拨至区欠薪保障金专户。

  五、对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垫付或者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垫付但垫付数额超过备用金额度的欠薪事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实施垫付前一个月的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专项资金申请(附件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后,将专项资金下拨至区欠薪保障金专户。

  六、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垫付欠薪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

  (三)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五)确认欠薪事实的依据:

  1.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需提供已生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书,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

  2.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需提供处理纠纷的行政部门证明材料。

  七、对于申请欠薪垫付人数较多的案件,相关企业或行政部门可以凭劳动者本人填写的垫付欠薪申请表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集中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一)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可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提出申请。

  (二)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情形的,可由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八、《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的“经营者”,参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近亲属”,参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九、《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的“月工资”,参照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确定,即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劳动者最后一个欠薪月时本市执行的标准确定。

  十、劳动者被欠薪月数超过6个月的,按被欠薪最后6个月确定垫付月份。劳动者欠薪月数低于6个月的,按实际欠薪月数确定。劳动者被欠薪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确定。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两个垫付项目合并使用,最高可在12个月本市最低工资总额内对劳动者进行一次性欠薪垫付。

  上述本市最低工资按劳动者最后一个欠薪月时本市执行的标准确定。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偿还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欠薪款项,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律机构代为追偿。

  相关处理欠薪纠纷的行政机关应协助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偿垫付的欠薪。

  追偿所得划入市企业欠薪保障金收入账户。

  十三、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企业欠薪情况表》(附件3)和《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情况表》(附件4);每年1月10日前上报《欠薪保障金垫付情况年报表》(附件5)和《欠薪保障金追偿情况表》(附件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月将垫付信息通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对垫付款项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十四、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当年12月将备用金孳息划入市社保中心指定账户。

  十五、欠薪垫付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作归档处理。

  十六、本意见自2017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5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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