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的精神和任务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2004年市政府第39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1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4〕49号)、《关于将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等行政审批下放浦东新区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5〕7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13〕32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以“一网通办”为载体,开展网上许可办理。
一、受理范围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浦东新区和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除外);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主要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浦东新区的各类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均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各类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均由静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许可的受理范围问题有异议的,可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
二、申请材料清单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筹建中公司)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一网通办”申报前台,选择许可申请事项,在线填写申请书,选择办理方式(“上传电子材料网上平台办理”或者“提交纸质材料线下窗口办理”),选择取件方式(“邮寄”或者“自取”),确认提交劳务派遣许可申请,实现网上办理的目标。
(二)受理。申请人采取上传电子材料网上平台办理,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或者根据规定需提供书面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电子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者书面材料,核对原件或者收到书面材料无误之后,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申请人采取提交纸质材料线下窗口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原则上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三)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进一步压减审批承诺时限,实现审批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平均减少70%。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存档。申请人采取上传电子材料网上平台办理的,并且其材料的格式和质量符合《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将办结的电子材料纳入本单位“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的归档范围。
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公司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监督,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查劳务派遣公司,并对有关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三)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有多次违法记录的劳务派遣公司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对未发现违法行为、违法风险低的劳务派遣公司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失信违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开展联合惩戒。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