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第五批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办(2012)29号
发布时间:2012-05-22

 

各区县医保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继续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近期我办将开展第五批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以下称申请单位)的,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填写《第五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附后);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的正、副本复印件;

    (四)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卫生部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应在5月3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上述全部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区县医保办,同时登录市医保办网站(www.shyb.gov.cn)“网上办事”栏中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情况上报”项,网上填报《第五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并提交。

    三、各区县医保办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报资料后,于6月15日之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报送我办。联系人:徐海亚,联系电话:62748577转1443,联系地址:长宁区天山路1800号1号楼409室,邮编:200051。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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