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及脑起搏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8〕81号
发布时间:2018-03-16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听取专家和有关委办局意见,现将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及脑起搏器相关一次性使用医用器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办法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办法

 

  (一)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本市参保人员使用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包括胰岛素泵用导管)实行按比例支付。即先由参保人员自负20%,其余部分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脑起搏器。本市参保人员安装脑起搏器实行定额支付。其中,单通道脑起搏器最高支付标准为3万元、双通道脑起搏器最高支付标准为5万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费用(含最高支付标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有关事项

 

  (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脑起搏器发生的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现金自负部分,使用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包括胰岛素泵用导管)发生的自负费用,可以按照本市医保综合减负有关规定纳入综合减负。

 

  (二)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进行有关治疗发生的费用不实行分类自负。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减少浪费。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公布的医保结算编码,做好相关一次性使用医用器材明细项目和费用上传工作。

 

  三、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附件

脑起搏器费用上网结算操作办法
 

  为做好脑起搏器医保费用支付工作,现对脑起搏器上网结算操作办法说明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安装脑起搏器参保人员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进行拆分计算,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计入医保支付项目,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计入自费项目。

 

  二、定点医疗机构对安装脑起搏器参保人员使用的相关医用器材,除按沪人社医发〔2010〕60号文要求上传医保器材明细编码外,还应上传以下编码。

 

项目名称

医保编码

脑起搏器(单通道)

C00000018000000

脑起搏器(双通道)

C00000019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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