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关于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工作的试行办法
沪就促(2016)2号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为充分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帮扶引领创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工作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对象范围
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施动态管理。认定满一年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纳入年度工作成效评估的对象范围。
二、评估内容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成效评估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创业孵化成效,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新孵化创业组织数及孵化成功率等情况。
(二)创业带动就业,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所孵化创业组织提供就业岗位的情况。
(三)创业政策落实,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帮扶在孵创业组织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经济信息化、共青团等部门鼓励创业政策扶持的情况。
(四)创业融资支持,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帮扶在孵创业组织获得市场化投融资支持的情况。
(五)创业氛围营造,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开展投融资对接、专题沙龙、政策宣讲等主题活动,营造创业氛围的情况。
(六)服务模式创新,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新帮扶创业工作举措并取得积极成效的情况。
(七)创业典型选树,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组织、引导、鼓励在孵创业项目或创业组织参与国家级、市级各类创业赛事活动情况。
三、评估程序
(一)评估申报。经认定满一年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评估申请与年度工作报告,并对照评估内容做好相关台帐资料、数据信息等准备工作。
(二)区县初审。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评估申请及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后,报请市就业促进中心纳入年度工作成效评估范围。
(三)第三方评估。市就业促进中心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上一年度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提出评估达标与否的意见。
(四)结果公示。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将评估达标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划分为A、B、C、D四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成效评估结果将通过上海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四、经费补贴
(一)对经评估达到A级、B级、C级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运作经费补贴。
(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作经费补贴用于补贴运营机构房租、管理费等经费支出。由市就业促进中心直接拨付到运营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未提出评估申请以及连续两年评估未达标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将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二)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与区域内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对接与政策指导,积极推动各孵化基地之间的交流互动,促进区域内孵化基地整体服务能级的提升。
(三)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要做好对孵化基地运行情况的跟踪指导服务,强化孵化基地台帐报表等基础管理工作。
附件:上海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成效评估申请表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2016年1月25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