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青年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就促〔2017〕54号
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为切实提高本市青年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的规定,就做好本市青年创业见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业见习的对象和期限
(一)凡有创业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申请参加创业见习:
1.年龄在16-3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或未登记就业的青年(以下简称“未就业青年”);
2.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含本市及外省市户籍,以下简称“毕业学年学生”);
3.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毕业生(含本市及外省市户籍,以下简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二)符合见习对象的未就业青年、毕业学年学生、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原则上一年参加一次创业见习,且与就业见习不可同期进行。
(三)创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创业见习基地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凡在本市注册成立三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申请成为创业见习基地。申报单位和岗位要求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能直接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培养经营管理能力的综合性岗位,每个见习岗位一次性容纳见习学员最多不超过2人。
(2)申报单位应为每个见习岗位配备一名指定的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二年及以上,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每名带教老师同一时间段内只负责带教一位学员。
2.凡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3年及以上、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园区”),可申请成为园区类创业见习基地,申报单位和岗位要求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应有一定规模,创业孵化功能完善、机制健全、成效比较明显,无违法违纪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申报单位能直接提供或依托园区内创业企业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培养经营管理能力的综合性岗位。每个见习岗位一次性容纳见习学员最多不超过2人。
(3)提供见习岗位的园区内创业企业应为申报单位的入驻机构,且见习岗位应在园区的物理空间内。
(4)申报单位应具备创业见习带教管理能力,并应指定在园区连续工作二年以上且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老师,与园区内创业企业共同承担见习带教工作。
(二)申请程序
1.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等材料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见习基地申请表》和《创业见习岗位申请表》,签订《创业见习基地运作承诺书》。
2.审核
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情况开展实地初审,报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成为试运作创业见习基地,试运作期限为6个月。区就业促进中心应于每月底前将试运作创业见习基地名单,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3.转正
试运作创业见习基地应于试运作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转正申请,对于能够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且见习管理规范有序的试运作基地,经区就业促进中心评估通过并在上海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上海学生就业创业网等政府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无异议后,可转为正式创业见习基地,并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对于评估不通过的,区就业促进中心予以取消其试运作创业见习基地资格。
三、见习院校的申请程序
(一)在实施运作前,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市创业见习计划意愿较强的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就业促进中心会同市学生事务中心对申请参加创业见习计划的学校及其专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为可参加本市创业见习计划的学校(以下简称“见习院校”)。见习院校名单在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
四、创业见习的申请程序
(一)未就业青年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毕业学年学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属院校推荐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向创业见习基地所在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参加创业见习。
(二)申请参加创业见习学员应结合意向创业项目以及提升创业能力的实际需求,填写《创业见习申请表》。
(三)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创业见习人员的情况进行初审,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推荐匹配的创业见习岗位。
(四)参加创业见习前,见习人员须与创业见习基地签订《创业见习协议书》,参加园区类创业见习基地的,见习人员须与园区类创业见习基地、直接提供见习岗位的创业企业共同签订《创业见习三方协议书》,明确见习岗位、期限、带教计划、各方权利和义务等相关的事项。
五、创业见习基地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创业见习基地应按照创业见习协议和带教计划,组织学员参加见习,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对见习结束后的学员,要建立动态跟踪帮扶机制,根据学员实际创业需求,对接各类创业资源,帮助其成功创业。
(二)变更管理
创业见习基地因生产经营状况、场地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基地名称、经营地址,变更或增减见习岗位,调整学员见习时间等,应及时向所在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由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三)年度评估
1.市就业促进中心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于每年第三季度开展对创业见习基地的评估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抽查、核查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创业见习基地的运作情况、见习岗位设置合理性、带教老师情况、见习计划执行情况、学员出勤在岗情况、学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2.对于评估结果为“达标”的创业见习基地,继续保留相关资质。对于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创业见习基地,区就业促进中心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力的,将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四)基地撤销
1.凡创业见习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初审,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的创业见习基地名单、创业见习基地撤销申请等材料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1)主动提出撤销的;
(2)年度评估不达标且整改不力的;
(3)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
(4)区就业促进中心认为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
2.对于经核实确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创业见习基地,区就业促进中心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拨付经费,对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创业见习补贴
(一)见习学员应按规定参加见习,每月见习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创业见习基地可凭《见习学员名册》、《见习综合保险名册》等材料,按月向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见习学员生活费、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见习带教费等见习补贴。
(二)创业见习学员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在见习期满后六个月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且正常经营满3个月的,创业见习基地可凭帮扶成功创业的创业组织营业执照、跟踪帮扶报告等材料,申请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三)相关补贴的标准、申领办法及经费支出渠道等,按照沪人社规〔2017〕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创业见习学员应在见习结束前两周内,向创业见习基地递交《创业见习小结》,创业见习基地对其见习情况出具评估意见。见习学员中止见习的,应向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办法参照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二)见习院校应对符合见习对象条件的学生进行确认,在《院校推荐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建立学生见习动态跟踪机制,做好见习跟踪服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应组织人员深入社区、校区了解排摸社区意向创业青年有关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创业见习政策,并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统一发布创业见习基地及见习岗位信息。同时,各区应加强对创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做好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对见习结束后的学员,要及时跟踪其成功创业的情况,并积极做好创业政策扶持和咨询指导服务工作。
(四)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学生事务中心将共同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联合推进,见习院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本市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基本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使用。
八、其他
本意见从2017年5月4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现有创业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对象开展创业见习,见习学员于本实施意见之日后办理结业且成功创业的,创业见习基地可申请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2017年5月27日
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为切实提高本市青年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的规定,就做好本市青年创业见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业见习的对象和期限
(一)凡有创业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申请参加创业见习:
1.年龄在16-3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或未登记就业的青年(以下简称“未就业青年”);
2.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含本市及外省市户籍,以下简称“毕业学年学生”);
3.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毕业生(含本市及外省市户籍,以下简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二)符合见习对象的未就业青年、毕业学年学生、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原则上一年参加一次创业见习,且与就业见习不可同期进行。
(三)创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创业见习基地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凡在本市注册成立三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申请成为创业见习基地。申报单位和岗位要求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能直接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培养经营管理能力的综合性岗位,每个见习岗位一次性容纳见习学员最多不超过2人。
(2)申报单位应为每个见习岗位配备一名指定的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二年及以上,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每名带教老师同一时间段内只负责带教一位学员。
2.凡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3年及以上、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园区”),可申请成为园区类创业见习基地,申报单位和岗位要求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应有一定规模,创业孵化功能完善、机制健全、成效比较明显,无违法违纪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申报单位能直接提供或依托园区内创业企业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培养经营管理能力的综合性岗位。每个见习岗位一次性容纳见习学员最多不超过2人。
(3)提供见习岗位的园区内创业企业应为申报单位的入驻机构,且见习岗位应在园区的物理空间内。
(4)申报单位应具备创业见习带教管理能力,并应指定在园区连续工作二年以上且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老师,与园区内创业企业共同承担见习带教工作。
(二)申请程序
1.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等材料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见习基地申请表》和《创业见习岗位申请表》,签订《创业见习基地运作承诺书》。
2.审核
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情况开展实地初审,报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成为试运作创业见习基地,试运作期限为6个月。区就业促进中心应于每月底前将试运作创业见习基地名单,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3.转正
试运作创业见习基地应于试运作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转正申请,对于能够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且见习管理规范有序的试运作基地,经区就业促进中心评估通过并在上海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上海学生就业创业网等政府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无异议后,可转为正式创业见习基地,并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对于评估不通过的,区就业促进中心予以取消其试运作创业见习基地资格。
三、见习院校的申请程序
(一)在实施运作前,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市创业见习计划意愿较强的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就业促进中心会同市学生事务中心对申请参加创业见习计划的学校及其专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为可参加本市创业见习计划的学校(以下简称“见习院校”)。见习院校名单在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
四、创业见习的申请程序
(一)未就业青年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毕业学年学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属院校推荐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向创业见习基地所在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参加创业见习。
(二)申请参加创业见习学员应结合意向创业项目以及提升创业能力的实际需求,填写《创业见习申请表》。
(三)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创业见习人员的情况进行初审,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推荐匹配的创业见习岗位。
(四)参加创业见习前,见习人员须与创业见习基地签订《创业见习协议书》,参加园区类创业见习基地的,见习人员须与园区类创业见习基地、直接提供见习岗位的创业企业共同签订《创业见习三方协议书》,明确见习岗位、期限、带教计划、各方权利和义务等相关的事项。
五、创业见习基地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创业见习基地应按照创业见习协议和带教计划,组织学员参加见习,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对见习结束后的学员,要建立动态跟踪帮扶机制,根据学员实际创业需求,对接各类创业资源,帮助其成功创业。
(二)变更管理
创业见习基地因生产经营状况、场地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基地名称、经营地址,变更或增减见习岗位,调整学员见习时间等,应及时向所在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由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三)年度评估
1.市就业促进中心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于每年第三季度开展对创业见习基地的评估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抽查、核查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创业见习基地的运作情况、见习岗位设置合理性、带教老师情况、见习计划执行情况、学员出勤在岗情况、学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2.对于评估结果为“达标”的创业见习基地,继续保留相关资质。对于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创业见习基地,区就业促进中心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力的,将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四)基地撤销
1.凡创业见习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初审,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的创业见习基地名单、创业见习基地撤销申请等材料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1)主动提出撤销的;
(2)年度评估不达标且整改不力的;
(3)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
(4)区就业促进中心认为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
2.对于经核实确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创业见习基地,区就业促进中心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拨付经费,对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创业见习补贴
(一)见习学员应按规定参加见习,每月见习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创业见习基地可凭《见习学员名册》、《见习综合保险名册》等材料,按月向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见习学员生活费、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见习带教费等见习补贴。
(二)创业见习学员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在见习期满后六个月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且正常经营满3个月的,创业见习基地可凭帮扶成功创业的创业组织营业执照、跟踪帮扶报告等材料,申请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三)相关补贴的标准、申领办法及经费支出渠道等,按照沪人社规〔2017〕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创业见习学员应在见习结束前两周内,向创业见习基地递交《创业见习小结》,创业见习基地对其见习情况出具评估意见。见习学员中止见习的,应向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办法参照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二)见习院校应对符合见习对象条件的学生进行确认,在《院校推荐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建立学生见习动态跟踪机制,做好见习跟踪服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应组织人员深入社区、校区了解排摸社区意向创业青年有关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创业见习政策,并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统一发布创业见习基地及见习岗位信息。同时,各区应加强对创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做好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对见习结束后的学员,要及时跟踪其成功创业的情况,并积极做好创业政策扶持和咨询指导服务工作。
(四)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学生事务中心将共同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联合推进,见习院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本市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基本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使用。
八、其他
本意见从2017年5月4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现有创业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对象开展创业见习,见习学员于本实施意见之日后办理结业且成功创业的,创业见习基地可申请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2017年5月27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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