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城镇高龄老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13〕34号
发布时间:2013-03-13

各区县医保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89号),制定《上海市城镇高龄老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操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城镇高龄老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操作细则(试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城镇高龄老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操作细则(试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参保登记时间及机构

    符合《通知》要求的人员,可在年满70周岁前30日内,到户籍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事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保高龄老人参保手续。

    (二)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需到社区事务中心领取或通过上海医保网站(http://www.shyb.gov.cn)下载《上海市城镇高龄老人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按要求填写。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与户口簿,下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和户籍地派出所或原迁(移)出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含户籍性质、户籍变更情况等)。

    二、登记受理与资质初审

    社区事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表》及户籍证明进行初审,判定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70周岁;

    (二)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

    (三)解放后建立户籍制度起就为本市城镇户籍(期间办理“农转非”除外);

    (四)未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包括城镇职工保险、小城镇职工保险、市民互助帮困和新农合),已享受的人员不能申请参保。

    对不符合居民医保高龄老人参保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受理工作。

    三、公示与信息录入

    (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社区事务中心应当将其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内公示(见附件二)15日。

    (二)对公示情况无疑议的,社区事务中心应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完成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对公示情况存有疑议的,社区事务中心应进行调查核实,若反映情况属实,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四、区(县)医保中心复审与核查

    (一)区(县)医保中心应在收到初审通过材料后的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二)区(县)医保中心通过系统核实其在本市是否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并审核是否符合其他条件。如符合相关条件,区(县)医保中心做出复审通过决定,并打印《高龄老人参加居民医保通知书》(见附件三),通过社区事务中心告知申请人从审批通过的次月1日起可享受居保高龄老人待遇。

    五、居保高龄老人帐户的建立和撤销

    (一)市医保中心在区(县)医保中心做出复审通过的决定后,于次月1日建立高龄老人居保帐户,如已有普通居保帐户的,则变更为高龄老人的居保帐户。

    (二)高龄老人纳保后,家属可凭高龄老人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到社区事务中心或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终止享受居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六、其他

    高龄老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登记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上海市城镇高龄老人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略)

    2.公示(略)

    3.高龄老人参加居民医保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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