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2018〕113号
发布时间:2018-04-12
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现就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下称设站单位)按规定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凭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能够证明其进站工作的材料,由设站单位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为其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参保缴费的,按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相关规定转移接续。
  三、设站单位建立职业(企业)年金的,可以参照本单位在职人员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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