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设一支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推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遵循中等职业、技工教育专业特征和教师成长规律,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评价导向,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专业过硬的师资队伍,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高级职称等级和名称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三、评审机构
(一)组建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高评委”),承担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组建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高评委”),承担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三)高评委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60号)管理。
四、评审范围
在本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文化课、专业课教学教研的教师(含市、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等职业、技工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实习指导教学的实习指导教师。
五、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当年度评审通知中申报条件的教师,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二)考核推荐。学校制定考核推荐方案,其中正高级职称考核推荐方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学校应严格把关申报材料,按照用人需求和岗位设置情况,结合申报教师履职业绩提出推荐名单,经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评委。
(三)材料审核。高评委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人员进入评审阶段。
(四)学科组评审。高评委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动态组建执行学科组。执行学科组通过教科研成果鉴定、随堂听课(说课)、面试答辩、专业能力测试等多种形式对申报教师进行综合评议。
(五)高评委评审。召开评审会议,执行高评委根据评价标准,经充分讨论后,投票表决。
(六)公示与颁证。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统一在市职称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高评委下达评审结果的通知,并制作职称电子证书。
六、评审标准
具体详见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七、组织纪律
高评委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结果客观、公正,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申报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由高评委取消原评审结果,注销职称证书):
(一)严重违反师德行为;
(二)伪造、变造证件、证明;
(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四)论文或论著造假或抄袭;
(五)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
(六)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申报材料中瞒报;
(七)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八、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附件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一、师德素养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中等职业、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并考核合格。
二、学历、学位及任职资历
(一)申报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二)申报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在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三)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申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时,可相当于本科学历。
(四)任教学科资历、企业实践经历、班主任年限和课时要求,以当年度评审通知为准。
三、教育教学业绩
(一)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实习指导教师还应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
(二)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能够完成规定的教学课时量,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实习指导教师还应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
四、教育教学研究
(一)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申报教师需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团队、名师工作室)带头人,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申报教师需提交任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所取得的3项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其中至少有2项符合下列条件: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1本及以上;或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并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广泛使用,效果良好。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项或教育研究成果奖励(排名前3)。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的课题研究或重要项目,其成果在全市(行业)乃至全国(行业)得到广泛运用(须提供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采纳证明)。
4.主持职业教育综合改革项目,其成果得到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5.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方面表现突出,作为指导教师带领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或2次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
(二)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申报教师能够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申报教师需提交任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所取得的2项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其中1项为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公开出版的论著、教材(技工院校教师提交未出版的教材,应在技工院校使用2年以上,效果较好,并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或教学案例、技术总结。其余成果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活动的交流论文。技工院校教师可提交厅局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学术会议论文。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及以上信息化平台共享的自创教学资源。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的课题。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项或教育研究成果奖励(排名前6)。
5.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专业标准(排名前6或1万字以上编写工作量)。
6.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成果(公开授权)(排名前3)。
7.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方面表现显著,作为指导教师带领学生获得全国专题性或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
五、继续教育
完成规定的教师职务培训。
六、转评条件
(一)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中、副高级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一级职称评审。
(二)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正高级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岗位满2年以上的人员,可申报转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职称。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副高级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岗位满1年以上的人员,可申报转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副高级职称。
七、高技能人才申报
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贯通的渠道,从高技能岗位首次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具体申报条件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八、破格申报
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学历、任职资历条件。原则上,任职资历放宽不超过1年,且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岗位的经历不少于3年。
(一)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作为主持人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编撰的教材获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撰写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获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及以上。
2.作为指导教师带领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
(二)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编撰的教材获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撰写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获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2.作为指导教师带领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或2次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
九、支教教师申报
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担任中级职务累计满4年者,可申报副高级职称。申报教师支教期间,在当地所撰写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调查报告或论文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可视作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援藏援疆援青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的教师,申报副高级职称,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应有在校内交流过的教育教学方面的案例、总结等。
十、乡村教师申报
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10年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并在中级岗位任教累计满4年的教师,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教师,如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5年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或从城镇学校交流、支教到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3年的教师,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应有在校内或受援单位交流过的教育教学方面的案例、总结等。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