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机构选树活动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规范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89号)、《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号),现将组织开展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机构选树活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树主题
诚信服务树品牌、规范管理促发展
二、选树组织
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机构选树活动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承办。
三、选树对象
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在本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含书面报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3年以上,正常年度报告,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选树标准
(一)基本情况(10%)。主要包括机构注册设立情况、年度报告情况、从业年限要求和违法投诉情况等。
(二)服务规范(10%)。主要包括信息公示、企业标识、服务规程、服务记录等。
(三)组织建设(15%)。主要包括组织架构、人员素质、制度建设、场所设施等。
(四)信用状况(20%)。主要包括信用管理、用工情况、客户权益、纠纷处理等。
(五)服务业绩(20%)。主要包括营业收入、纳税情况、业务拓展、研发投入等。
(六)社会责任(15%)。主要包括公益活动、行业活动、行业研究、社会评价等。
(七)特殊指标(10%)。主要包括境外拓展、人才引进、促进就业等。
五、选树额度
按照“择优推荐、动态调整”的原则,每年度择优确定一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机构,总额度控制在当年度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量的5%左右。
六、选树程序
(一)机构申报。2022年11月18日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参照选树活动条件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数据主要为2020-2022年相关数据)
(二)择优推荐。2022年11月30日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和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择优推荐一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额度控制在本区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量或会员总量的10%以内,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含纸质版、电子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送至联系地址及联系邮箱。
(三)专家评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专家评委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择优推荐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机构名单。
(四)公示确认。经专家评审推荐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机构名单进行7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选树为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机构。
(五)颁发证书。对选树为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机构的,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机构证书。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机构选树工作,按照“依法诚信,择优推荐,动态调整”的原则,广泛动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选树活动,严格参照选树活动条件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各有关单位上报的推荐机构名单应征求市场监管、税务、法院、公安等部门意见,并征求人社部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等部门建议。
(二)加强监管,强化违规惩戒。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对选树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取消称号,取消其3年内参与选树活动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机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参加复选未通过的取消称号。
(三)做好激励,强化结果运用。各有关单位要强化选树结果运用,对选树为诚信机构的可优先推荐为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全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选树活动典型,并在政府购买服务、入驻产业园区、媒体宣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选树结果可作为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可免于次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双随机”抽查。
(四)总结经验,加强典型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诚信机构选树活动经验做法,积极组织宣传推广诚信机构典型事例,充分发挥选树活动示范引领作用,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有榜样、做有标尺、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自觉行动,推动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孙远,32508125 18930977770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和市场管理处
陈苁,23110127 18018885768
联系邮箱:syforever34@163.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梅园路77号1011室
附件: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机构申请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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