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3〕215号
发布时间:2023-07-07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

  2023年7月3日

上海市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统计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释放和激发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 上海市统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高评委”)负责本市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高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统计局相关部门,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学历、学位及任职资历

  (一)正高级统计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高级统计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七条 工作业绩

  (一)正高级统计师

  在任高级统计师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设计或修订的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标准1项,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2.设计并组织实施国家级统计调查项目1项,或省部级统计调查项目2项,或地市级统计调查项目3项,或大、中型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下同)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组织内部统计调查项目3项;

  3.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统计及相关业务研究课题1项,或省部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及相关业务研究课题2项,并已结题验收;

  4.参与制订统计及相关业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工作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5.组织、指导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组织开展统计及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在开展统计调查和收集、汇总、整理统计数据等方面成绩显著;

  6.开发设计或建立健全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组织的统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管理系统、统计调查系统等,对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7.在统计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8.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表彰或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统计工作先进个人表彰。

  (二)高级统计师

  在任统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计的统计调查方案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1项,或被厅局级主管部门采纳2项,并组织实施;

  2.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级统计调查项目1项,或省部级统计调查项目2项,或地市级统计调查项目3项,或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组织内部统计调查项目3项;

  3.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省部级统计资料,或4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5本(年)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组织统计资料;

  4.在开展统计及相关业务工作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5.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表彰或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统计工作先进个人表彰。

  第八条 理论研究成果

  (一)正高级统计师

  在任高级统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及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8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2.在公开发行的统计及相关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文章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3.能体现主要学术贡献,在本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报告、具有较大社会经济意义的项目报告、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等理论研究成果不少于3篇,并经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

  (二)高级统计师

  在任统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3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及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2.在公开发行的统计及相关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文章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3.独立完成的统计及相关专业的研究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不少于3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完成的统计及相关专业的研究分析、课题报告等不少于5篇,并经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

  第九条 转评申报

  已评聘经济、会计、审计、工程技术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工作属性相近专业(以下统称“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统计工作岗位任职满1年以上,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转评同一级别统计系列高级职称。

  已评聘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统计工作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条 其他

  对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海外高层次统计人才和民营企业高层次统计人才,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对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统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以及本市引进的急需紧缺统计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原则上不超过1年。

  对长期外派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正高级统计师评价标准

  (一)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三)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四)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高级统计师评价标准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四)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程序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纪律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行业从业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