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动态调整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89号)、《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号)、《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沪人社力〔2023〕293号),现就进一步调整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纳入国内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等人才引进业务的申报受理范围。
(一)基本条件
纳入本市人才引进申报受理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在本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且主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5年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在上海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良好。
(二)专项条件
纳入本市人才引进申报受理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人社部门认定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2.经国家人社部门认定的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
3.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机构;
4.经本市商务部门认定的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
5.经本市科技部门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6.经本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7.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机构(沪市主板、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港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等);
8.纳入本市统计部门国民行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目录的规模以上企业,近2年持续保持正增长,且上一年度税收规模达到1500万元以上,其中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内机构上一年度税收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限制条件
纳入本市人才引进申报受理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报或复核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信息的;
2.近3年有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3.近3年有偷税、漏税行为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以上各项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二、工作流程
(一)机构自主申报。5月10日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表》(详见附件),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择优遴选。5月15日前,各区人社部门、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标准,结合区域工作实际,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择优推荐,并将推荐机构名单汇总表、《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表》、相关专项条件所需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和市场管理处。
(三)复核确定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进行复核,并认定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目录。
(四)纳入受理范围。经认定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申报受理范围,各区人社部门、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入选机构组织开展相关经办业务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和工作实际,每年度对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三、申报材料
(一)《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表》(一式两份)。
(二)相关专项条件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工作,按照“高端引领,示范带动;依法诚信,择优推荐;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和“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标准,认真细化工作方案,择优推荐机构名单。
(二)严格把关,主动公开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如实提供材料,并在后续为自有员工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时符合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推荐,谁监管”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审核,对其引进的人才需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严格把关。对纳入人才引进工作申报受理范围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引进的人才按程序在相关政务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管,强化违规惩戒。各级人社部门、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建立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通过上门走访、约谈、电话问询及数据比对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用工情况、缴纳个税及社保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复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申请纳入人才引进工作申报受理范围或人才引进申报中如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纳入人才引进工作申报范围的资格,在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同时取消其3年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贯标、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示范机构创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资格;若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会员,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做出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汪舟洋 联系电话:23110128、18018881406
附件: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3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