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4〕221号
发布时间:2024-07-16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工作方案》(沪人社专〔2022〕37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基本科目与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按学时计算,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培训一般为30学时。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培训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与方式。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技术信息、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等课程。培训方式有现场授课、网络学习等。
 
  三、公需科目培训学时要求。公需科目培训一般按照3年为1个周期计算学时,3年内需共完成90学时(注:每年为30学时,共3年)的课程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授课公需科目培训的,一般每半天计3学时;参加网络学习的,按网络课件实际学时计算。
 
  四、公需科目培训实施。积极推进公需科目免费线上学习。通过购买、研发、共享等途径开发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课件,丰富网络课程内容。同时,鼓励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公需科目现场授课培训,培训课程经认定后,纳入本市公需科目课程目录,由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公需科目培训课程目录定期更新,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公需科目培训管理与服务。上海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发及更新公需科目课程,建立公需科目学习平台,协调公需科目项目实施,开展公需科目培训课程认定、培训考核、学时统计等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和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关政策或实施办法,积极开发公需科目培训项目,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各用人单位要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提供便利,制定完善考核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六、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256号)文件失效。本市有关公需科目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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