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5〕168号
发布时间:2025-07-08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5年7月8日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上海改革发展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鉴定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初级职称实行以聘代评,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聘任工作,聘任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标准。司法鉴定人中级、高级职称实行评审。
第五条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司法局相关部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资历条件
(一)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二)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三)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工作业绩和理论研究成果条件
(一)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作为司法鉴定人参与办理环境损害、微量物证、录音、图像等类别案件累计不少于10件,其余类别案件累计不少于100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办理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2件;
2.参与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1件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案例库);
3.获得司法鉴定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排名前5),或参与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1项(排名前5);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司法鉴定技术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次;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论文1篇;
6.参与编著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相关的专著、教材1本,其中个人完成不少于1万字数;
7.参与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排名前5),且课题结项通过;
8.参与起草司法鉴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项(排名前5),并颁布实施。
(二)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作为司法鉴定人参与办理环境损害、微量物证、录音、图像等类别案件累计不少于15件,其余类别案件累计不少于150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4件;
2.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2件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案例库),或1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发布的典型(指导)案例;
3.获得司法鉴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1项(排名前3);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司法鉴定技术竞赛二等奖及以上1次;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论文2篇;
6.独著或合著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相关的专著1本,其中个人完成不少于5万字数;
7.参与起草司法鉴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业指导性文件1项,并颁布实施;
8.主持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司法鉴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1项(排名前3),且课题结项通过;
9.主要参与起草司法鉴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项(排名前3),并颁布实施。
(三)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作为司法鉴定人参与办理环境损害、微量物证、录音、图像等类别案件累计不少于20件,其余类别案件累计不少于200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6件;
2.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4件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案例库),或2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发布的典型(指导)案例;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司法鉴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负责人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累计2项及以上;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论文2篇;
5.独著或合著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相关的专著1本,个人完成不少于15万字数;
6.参与起草司法鉴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指导性文件2项,并颁布实施;
7.主持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司法鉴定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排名前3),且课题结项通过;
8.主持编制司法鉴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在国家和本市司法鉴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成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司法鉴定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司法鉴定人,可适当放宽年限条件限制。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条 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评价标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评价标准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二)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三)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第十二条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评价标准
(一)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二)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三)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程序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和监督管理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行业从业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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