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
2026年9月3日
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推进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联系服务群众、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基层治理中的专业支撑作用,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壮大社会工作高层次人才队伍,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制度与激励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社会工作部共同成立“上海市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公室”,组建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高评委按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委社会工作部相关处室,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
第四条 高评委由25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主要为社会工作行业评审专家,应包含社会工作服务不同专业领域且数量不少于高评委委员数量的五分之四。
高评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
第五条 行业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专业技术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社会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
(五)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历,或者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教学、科研或实务经历;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参与评审工作。
第六条 高评委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上海市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
高评委任期届满要及时换届,组建新一届高评委时,上一届的评审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 根据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特点,探索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分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正等社会工作服务不同专业类别的评价机制。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八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或社会治理相关工作,并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在职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坚定正确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爱岗敬业,秉承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理念,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无失信行为记录;
(三)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后,从事与社会工作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十一条 从业经历条件
申报人员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5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运用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二)运用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对服务基层一线的社区工作者等社会工作者,将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理念和方法运用于本职工作,以导师帮带、经验分享、实务指导等形式督促、训练和指导社会工作者科学开展专业服务的,认定为专业督导内容。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能力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包括: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解决复杂疑难专业问题;
(二)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社会工作服务方案或项目,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三)能够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开展专业督导,帮助其解决专业难题,提高职业能力;
(四)能够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提炼实务经验,创新专业方法,针对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及有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五)能够发挥专业优势,主动服务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投身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实践,为联系服务群众、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六)能够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助力社会应急救援、提升城市温度等志愿服务示范项目,加强与志愿者联动,为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发挥赋能作用。
第十三条 业绩和贡献条件
申报人员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5年来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服务成效显著,主管部门或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2个社会工作服务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部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服务研究课题,获得委托单位肯定;
(四)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部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服务政策、标准、工作方案草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五)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的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相关的文章不少于1篇,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申报范围内的人员,按照评审条件准备申报材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五条 单位(或社会组织)审核推荐。单位(或社会组织)根据申报要求,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将申报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为申报人员出具同意其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资格审核。申报人员根据当年评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高评委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及单位推荐意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并经上海市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公室确认后,向通过审核的人员反馈受理号。
第十七条 面试评议。上海市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公室从高评委行业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当年度评审工作执行专家组,专家人数应当达到专家库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高评委办公室组织执行专家组按照参评人员服务领域分类开展面试评议,采取结构化和半结构化相结合等方式,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八条 评审。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评审会议由高评委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高评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执行专家组按照评价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议。高评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 公示和颁证。评审结果由上海市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社会工作部加强对高评委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评委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高评委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高评委成员名单、住址、联系方式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二)不准擅自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材料;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组织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不得徇私、放宽评审标准条件;
(五)不得有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不严格执行评审规定和评审条件,不能保证评审质量和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高评委委员、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坚持评审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保密期内不得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也不得举办或者参与和评审相关的培训,不得强迫申请人参加与评审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人员,有违反评价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1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违纪违规的计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能力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对事业单位在岗在编人员取得该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与岗位聘任、工资待遇直接挂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3〕88号)文件废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