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0〕28号
发布时间:2020-12-1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6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18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优抚制度(以下分别简称“低保”、“特困”、“优抚”)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度衔接对象

  本《通知》所指的低保、特困、优抚对象为本市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确定的享受低保、特困供养、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

  二、制度衔接规定

  (一)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低保、特困制度衔接

  本市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缴费提供补助或资助。

  已经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核确认低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制度衔接

  本市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已经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优抚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其抚恤补助待遇标准不变。

  三、工作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广泛动员并支持引导低保、特困和优抚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低保、特困供养、抚恤补助待遇的准确、足额发放。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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