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参保单位恢复结算
  • 沪劳保养发〔2001〕28号
    发布时间:2001-04-20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规范本市城镇单位社会保险的管理与操作,现就本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的问题

      (一)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社保中心)可对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

      1、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但单位已无任何资产,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

      2、单位法人代表逃匿,职工已无收入的;

      3、单位营业执照虽未注销但已无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

      4、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到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结算,且区县社保中心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5、因其他原因(如单位经营不善,处于停产状态等),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暂停结算的。

      (二)凡需暂停社会保险结算的单位,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依据:

      1、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提供法律文书;

      2、单位停产或法人代表逃匿、职工已无收入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3、单位未申报结算的,由区县社保中心提供上门联系三次以上的记录。

      (三)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的审核程序:

      1、对单位发生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第1种情况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提供法律文书,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批准;

      2、对单位发生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第2、3种情况的,由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批准;

      3、对单位发生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第4、5种情况的,由区县社保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及有关上门联系的记录,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四)符合社会保险暂停结算条件的单位,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批准后,于次月起暂停结算。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期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养老、医疗保险帐户同时封存。

      二、关于单位社会保险恢复结算的问题

      凡按本处理意见规定社会保险暂停结算的单位,需恢复结算时,应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于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次月起恢复结算,个人养老、医疗保险帐户按规定启封。

      区县社保中心应加强对社会保险暂停结算单位的跟踪,一旦暂停结算条件不存在,应及时敦促单位对社会保险恢复结算。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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