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4〕17号
发布时间:2024-08-0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6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47元。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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