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5〕20号
发布时间:2025-09-2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4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56元/月,致残二级增加51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5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400元/月,致残二级8756元/月,致残三级8230元/月,致残四级7691元/月。
二、202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4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5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8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21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9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731元/月。
三、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5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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