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5〕24号
发布时间:2025-11-05
各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现就《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沪府规〔2022〕3号文)中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限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由征地单位分别按照本人达到60周岁、55周岁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二、养老阶段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按办理征地落实保障手续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超过沪府规〔2022〕3号文规定的一次性缴费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
  三、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办理征地参保缴费手续的被征地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并按照其办理征地落实保障手续的时点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所需资金由原征地单位承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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