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自己的工作时间吗?

发布时间:2006-03-16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国家规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以及在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等办法,但需要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由人事局审批后执行,企业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

    对于执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的单位,能够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来调节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以便适应单位的生产任务。但这些用人单位在规定的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与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基本相同。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单位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支付加班工资,如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该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对于需要执行其他工作时间的企业单位,实行严格的审批备案制度,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允许就擅自改变员工的工作时间,则需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在认清了相关的工作时间制度后,对于任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举报或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可实行不定时工作的岗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可综合计算工时的岗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务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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