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加班工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
答:《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同一基数。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了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的三项原则,依次为:
(1)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但劳动合同中不能既约定月工资,又另行约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计算基数。
(2)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有关条款的应从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可以约定哪几个工资项目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并作为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但不能约定企业内统一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或数额。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均无明确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得到的全部月工资性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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