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就〔2020〕48号
发布时间:2020-02-06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基础上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以及《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要求,现就近期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就业监测工作力度

  (一)做好定点监测。各区要组织本市失业动态监测样本企业及时报送节后用工状况,合理设立返工定点监测企业,建立重点企业返工状况周报制度。

  (二)完善社区监测。依托本市社区外来人员就业情况监测点开展社区监测,将监测频次提高为每周一报。

  二、调整部分公共就业服务形式和时间

  (一)改进招聘活动的组织形式。暂停举办现场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将线下活动转到线上,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暂停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包括职业训练营活动、公共实训服务及社会培训机构的线下服务)、职业技能评价活动(包括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创业指导服务活动,恢复时间将根据国家及本市疫情防控要求,另行发布。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

  三、做好企业用工服务

  (一)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建立“一对一”工作联系机制,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需求,建立重点企业岗位需求清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清单。为每户重点企业明确一名“就业服务专员”,送政策、送服务上门,协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二)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对接服务。对企业的招聘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发布,并结合掌握的求职信息进行针对性推荐。对于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帮助和指导建立企业间的用工调剂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三)指导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做好开复工时间通知工作。要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积极协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和生活区域环境条件。

  四、加强劳动者就业服务

  (一)发挥就业援助员作用。通过手机、微信、QQ等线上手段,及时排摸社区内劳动者就业需求,并针对性做好岗位推荐工作。

  (二)为外来从业人员通过各类线上渠道获取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提供支持。加大网络服务事项宣传力度,通过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居民小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密集点和交通枢纽站等场所粘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发布网站、二维码等信息,引导劳动者网上求职、网上办事。

  (三)加强对求职者职业指导。分类施策,积极通过各类线上手段针对性地提供政策宣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状况稳定,确保为外来从业人员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及时、高效。

  (四)切实做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监督指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及招用相关人员。

  (五)引导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合理安全流动。通过编制发布预防手册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

  五、完善公共就业窗口服务

  (一)落实好就业培训窗口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一线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来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

  (二)统筹安排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接待资源。确保一线接待力量不减少,公共就业服务不断不乱。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服务措施。对必须由服务对象赴窗口办理的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预约方式“错峰”服务,避免人群集聚。大力推进“不见面服务”和“网上办事”,对于确需接收和反馈纸质材料的,可探索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实现。

  (四)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提高线上线下服务质量。对于服务内容调整或暂缓的,应及时向服务对象沟通解释;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及对相关措施有不满情绪的,要切实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

  (五)加强相关宣传引导。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宣传材料,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做好联防联控。

  六、抓紧研究政策举措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深入评估节后就业形势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招聘意愿或招聘满足率下降、劳动者就业意愿下降、失业人数增加等可能出现的就业风险,抓紧研究应对举措,做好相关政策储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企业,加大各类就业政策实施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和用工困难。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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