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低收入农户就业专项就业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本市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除外),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就业期间申请享受专项就业补贴。专项就业补贴按月发放,每人享受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时,此专项就业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各区予以配套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二、农民跨区域就业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本市郊区农民实现跨区就业(在户籍地所在区之外的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的,可申请在就业期间享受跨区就业补贴。跨区就业补贴按月发放,每人享受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各区予以配套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三、本通知中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哪个部门确定?
答:民政部门确定“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名单。
四、本通知中的“郊区”是指哪些地区?
答:本通知中的“郊区”为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和崇明区。
五、本通知规定的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和农民跨区就业补贴能否同时享受?
答: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和农民跨区就业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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