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哪些劳动者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指劳动者无业前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或参加过社会保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办理失业登记的渠道有哪些?
答: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线下渠道为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线上渠道为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等,目前主要渠道如下:
1、下载“上海人社”APP:选择“业务经办”-“就业创业”-“就业失业登记”;
2、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随申办”小程序、“随申办”APP及“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
3、全国统一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12333.gov.cn)或下载“掌上12333”客户端。
三、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信息?
答: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相关信息,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实体证件或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四、失业登记多久办结?
答:失业登记一般当场办结,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受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
五、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
(八)死亡;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十一)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六、失业保险金申领与失业登记手续是否可一并办理?
答:劳动者符合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答: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转移至户籍地享受。
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