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0〕21号
发布时间:2020-08-07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指劳动者无业前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或参加过社会保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失业登记的办理渠道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线下渠道为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线上渠道为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网站、手机客户端等应用平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等。

  三、失业登记的受理审核

  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表样见附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办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办理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并在办结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办理机构应当场办结失业登记。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

  对符合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失业登记的动态管理

  鼓励登记失业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接受和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关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理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

  (八)死亡;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十一)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五、强化登记失业人员服务

  各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打通服务链条,优化服务流程,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要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为其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并全程记录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摸清登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失业登记注销条件等信息。

  (二)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开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政策清单应包括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

  (三)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扶持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并协助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提供求职平台渠道,开展岗位推荐、职业指导等服务,并回访求职结果。

  (四)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向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对符合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主动向其介绍政策内容,协助其申请相关政策。

  (五)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及时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六)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服务。

  (七)根据登记失业人员意愿,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定期调查登记失业人员的动态变化状况,每月开展1次跟踪调查,及时了解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做好相应记载。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纳入相关信用体系;

  2.免费保管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的档案;

  3.对注销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八)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六、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一)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转移至户籍地享受。

  (二)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

  七、其他

  (一)《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实施前,本市相关文件中的本市“失业人员”指本市原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单位招用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可按照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等材料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不作为就业和失业登记必须提供的材料。

  (三)本通知自2020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9号)、《关于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8号)、《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失业人员登记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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