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政策问答
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规定》)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具体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答:《裁量基准规定》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具体处罚见下表:
处罚裁量基准 |
适用情形 |
给予警告 |
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满54小时 |
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4小时、不满72小时 |
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72小时、不满90小时 |
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90小时的 |
问: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或者造成劳动者死亡或伤残等重大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拒不采取改正措施的;
(三)当事人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当事人在3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问: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处罚?
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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